关于印发《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京信管发〔2002〕50号
为了加强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通信工程的具体情况,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北京市通信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对通信工程质量负责,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通信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六条 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国家、北京市及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有关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二) 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三) 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委托,具体执行对违反质量监督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 参与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五) 受理单位或个人有关通信工程质量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六) 定期向通信管理局报告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第七条 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受信息产业部通信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各省、市、自治区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协同工作。
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又称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电信工程监督站,接受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业务指导,和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