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Http://www.Egocbd.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26 17:23:10
案。
(五) 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的通信工程,不得开工、工程验收不予备案;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消号,不得向档案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六) 对于大型和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委派专人监督工程验收活动,对于一般小型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监督验收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站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七条 发生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需要质量监督站进行调查和处理时,所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同时适用于外资、中外合资、以及港、澳、台在京投资建设的通信工程项目。本规定不适用抢险救灾的通信工程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