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设计文件不得提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市场管理的任何要求;
(三)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五)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 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续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二) 认真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的各项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行为;
(三) 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人员配套齐全;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合理配备,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四) 认真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及图纸洽商、设计变更等;
(五) 对工程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行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 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验收记录,记录真实、齐全;
(七) 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项目;
(八) 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质量活动的监督,比照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内容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 单位资质及承担监理的工程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二) 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监理合同;
(三) 通信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制落实,认真执行各项质量制度;
(四)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五) 确实在现场实施了旁站、巡视和检验等形式的监理工作;
(六) 严格执行设备、材料和构配件的进场检验制度,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器材及发生质量事故,要及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七) 认真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和阶段工程质量,不包庇质量问题;
(八) 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程序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