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九) 依法应当实施监督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
(一) 现场抽查参建各方对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隐蔽部位验收记录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应齐全完善,数据真实准确;
(二) 质量监督人员可以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可以对通信建设工程整体观感质量进行检查,可以根据需要对实体结构质量或通信指标进行抽查测试;
(三)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重要项目,监督人员可以进行强制性抽查测试。需要抽查测试的项目,由质量监督人员从通信工程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或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规定的项目中选定,测试单位由质量监督人员指定。测试结果和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发生差异或者施工单位有异议的,应委托有权威的第三方测试单位进行复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测试结果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四) 抽查施工现场的操作工艺和施工质量,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的措施落实情况;
(五) 质量监督人员对于通信器材和构配件,可进行质量抽查和测试,核查相关的出厂合格证件、技术文件和进网许可证;
(六) 质量监督人员可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参建各方在工程中使用的技术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核查与工程质量有关的记录和文档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七) 质量监督人员可核查参建各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手续应齐全,数据应真实;
(八) 必须依法进行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
(一) 工程完工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5个工作日以前,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后,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二) 质量监督站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观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监督实施;
(三)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站应在5日内向北京市通信建设备案主管部门报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该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的签字;
(四)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通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