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第八条 北京市电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监督工作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第九条 质量监督站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重点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参建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监督、对参建单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对工程所使用的通信建设材料和器材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应当努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加强对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七个工作日之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届时应该提供下列资料:
(一) 填写好并加盖公章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二) 工程建设开工有关证明文件;
(三)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准文件;
(四) 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六)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七)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站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组织监督组或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承担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并填写《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人员应当主动了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情况、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依据该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编制监督计划,确定重点监督内容和抽查测试项目。
第十四条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通知质量监督站并及时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随时接受质量监督人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站在监督工作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 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 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并认真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表》,对检查提出的问